原标题:“国家级保护区山上遍布捕鸟网”应有人被追责
近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上遍布捕鸟网”报道冲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说的是,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大批候鸟会沿我国海岸线向南迁移。最近,记者与爱鸟人士经过多日暗访调查发现,在山东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岛上,山林遍布细密捕鸟网,鹰、隼、鸮等保护动物频频触网被活捉或丧命,一些鸟类尸体流向当地餐厅,成了食客盘中“野味”。此事经报道后,受到当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所谓自然保护区,顾名思义,一方面,设立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和保障自然生态系统平衡。鸟类乃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在生态平衡和食物链中扮演关键角色。另一方面,部分野蛮捕食行为屡禁不止,不仅导致鸟类种群致命威胁,更有可能致使一些物种灭绝,故国家和地方出台法律法规惩戒滥捕行为,就是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显然,本事件应有人被依法追责。
滥捕野生鸟类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而且涉嫌违法犯罪,理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捕鸟网等工具进行猎捕。违反这些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对于食用以及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了相应罚则。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设立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三项罪名,并规定了相应情形要件和量刑标准。报道提到的鹰、隼、鸮等,均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说,无论是用捕鸟网,致使鹰、隼和鸮等受保护鸟类被活捉或丧生,抑或被捕鸟类尸体最终流向餐厅成为桌上“野味”等,都涉嫌违法犯罪,都应深查到底让以身试法者付出应有法律代价,进而让他们长金盘洗手下不为例的守法记性。
现实尴尬是,捕获野生鸟类之类的事件早非新闻,而是“年年岁岁鸟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的旧闻。既往反复曝光的类似案例昭示人们,每次滥捕野生鸟类案件发生,都有背后管理缺位和监管不力因果关联。换言之,假如事发地管理者敢说日常管理到位管细管住,监管者敢说日常监管无隙执法到位,请问还会有上述壮观景象出现吗?抑或,滥获野生鸟类者还敢如此肆无忌惮明火执仗吗?《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禁止在保护区进行捕捞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也授予了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权力。当自然保护区遍布捕鸟网,不少保护鸟类沦为“野味”,能说明保护区管理者尽到保护责任了吗?相关监管者尽到监管责任了吗?公允而论,不追究事件背后管理不力和监管缺位者失察渎职责任,恐怕不仅对被追究的违法犯罪当事人有失公允,而且也难以以儆效尤对潜在“王大胆”们形成强烈震慑和当头棒喝。
令人稍感欣慰的是,报道引发舆情后,当地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事发地调查,并计划全面开展集中清理整治非法捕鸟行动,完善护鸟巡逻队提高巡逻频次。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集中排查宾馆、酒店、民宿等餐饮场所,一旦发现加工销售野生鸟类行为将严惩不贷,当地警方也祭出相关行动。尤值肯定是,当地宣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乡镇政府和渔村“一把手”责任,加强对护鸟巡逻队监督,并向公众宣传鸟类保护责任。我想说的是,事后先追责,追到了失责“病灶”上;追责后补“责任”课,补到了预防点子上。(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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