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蒋娜
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被害人陈某某让被告人袁某某骑车载其到贞丰县平街乡镇上取钱。被告人袁某某知晓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存放有现金后,便从被害人陈某某家铁门进入其家中卧室,将其放在家中卧室内的4捆现金3.6万余元盗走,后藏匿于自己家中二楼主卧衣柜及其三轮车底盘暗格处。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扣押现金3.32万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6800元,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贞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熟人作案的事件时有发生,受害人往往对“身边人”疏于防范,所以给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在存放自己的贵重物品时务必做到安全防盗,在生活中也要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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