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完善食品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率先出台《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依职权注销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介绍,“食品经营许可证依职权注销”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发生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但却未按规定办理的法定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注销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的行政行为,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37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情形,暂不适用该《指导意见》。
依据《指导意见》,注销程序分为四个步骤,收集名单,由各辖区市场监管所收集存在相关情形的食品经营单位名单;现场核查、限期催告,通过现场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引导食品经营单位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复核、确认名单,由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名单进行复核,确认拟依职权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公告注销,无法联系,以及已联系但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食品经营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告,食品经营单位可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公告期满后,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公告期内收到异议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再次确定依职权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后,通过集体研究方式审定后向社会公告注销决定。
食品经营单位被行政部门依职权注销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被依职权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食品许可登记统计数据;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被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提出主体资格恢复或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的,可重新提出许可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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