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慧珍
下雨天路过小区门岗,因路面积水摔倒致残,这场事故的发生责任该归咎于谁?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陈某在回自己居住的小区时路过门岗处,因雨天路面积水摔倒致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陈某右肱骨中段骨折、骨折病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物业公司明知小区进出口路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应赔偿我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出院后,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赔偿款。物业公司则表示,陈某是成年人,明知雨天路滑,经过门岗时不注意看路才摔倒,物业公司不需要对此负责。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是导致陈某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间为下雨天,应谨慎对路面进行相应的观察,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承担60%责任,陈某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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