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通讯员 廖声艳 杨曼丽 杨胜玲
近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谢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被告人谢某某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
据了解,2018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获得高额工资非法报酬,被雇请到榕江县某厂和某鸭场生产麻黄碱。在此期间,谢某某积极参与生产并在场地外放风等。案发后,谢某某逃离,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疑似麻黄碱固体物,经称量净重共为677.18千克。
经鉴定,扣押的疑似麻黄碱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成分。另查明,2020年4月,谢某某因组织他人在天柱县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于2021年4月10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释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型毒品犯罪,严惩制毒物品犯罪可以从源头上堵截毒品制造,减少毒品供应,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本案被告人在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受雇于他人并积极参与制毒物品的生产。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的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涉毒犯罪的一贯立场。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发现他人存在非法制毒、走私、贩卖毒品等情况时,要及时报案,共同为营造绿色无毒、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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