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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刘津宁

12月7日,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查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2015年至2023年审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五大典型案例。据介绍,为加强类案审理的规范化,四中院制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审判指南》,统一和明确了走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并在个案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重视对有关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坚持“疑点利益归属被告人”的原则,对存疑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靖介绍,2015年至2023年6月,四中院审结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77件,其中近40%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片、玳瑁、棕熊胆及狼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在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走私行为人多通过行李箱藏匿或随身携带通关的方式将涉案珍贵动物制品运输入境,被告人多为外出务工、留学、旅游后归国人员,且走私目的多样,或是为了在国内黑市上倒卖牟利,或是用于馈赠亲友、治疗疾病等。

王靖表示,部分案件中涉及的珍贵动物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列明的珍贵动物,因此办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确认案涉保护动物级别,尤其是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对此,北京四中院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相关规范、立法原意的深入分析,明确了在无特别规定时,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会上,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通报了5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典型案例。在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判断关系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认定,对此,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考察世界范围内该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是否成熟,以此为依据来判断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可能性。在该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能认定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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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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