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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黄芳曼

租赁的房屋发生漏水,造成楼下住户的财产损失,责任应由房东还是租户承担?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了解,刘某承租某公司房屋作为宾馆项目经营,经营期间多个卫生间漏水,致使楼下住户颜某家房顶及墙面部分发黑发霉,给颜某的房屋造成损害,颜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和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永春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漏水系卫生间防水层年久失修,失去防水功能设备自然老化造成的,某公司并未能证明系刘某在承租期间擅自增设卫生设施,也未能证明刘某在承租期间对租赁物存在使用不当、管理不当等过错。某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其所有的房屋卫生间漏水下浸致使楼下已装修的屋顶、墙面等多处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刘某未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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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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