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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范雪娥

当今,在微信、支付宝越来越便捷的趋势下,却有人仍“钟爱”POS机刷卡消费,但他们不是为了方便交易,而是把它当成“取款机”。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案。

据审理查明,温某原是一名钟表店老板。2023年2月,一陌生男子陈某至温某钟表店内,提出利用温某店内POS机套取现金,并允诺每套取1万元支付100元的利润,温某欣然同意。因陈某套取现金流水较大,利益可观,后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关系。在陈某要求下,温某还另行办理新的POS机以提高套取现金金额。尽管温某内心明知这些巨额交易流水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但他仍铤而走险利用其店内两台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共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483万余元,从中获取非法所得24165元。期间,温某还教唆其子小温帮助取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父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转移金额累计483万余元,帮助取现6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人系从犯,且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遂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小温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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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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