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黄芳曼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桃城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消费欺诈”二手车交易纠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卖家退款并赔三倍购车款。
经审理查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陈某为该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2022年1月11日,陈某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138800元的价格转让一辆二手车。陈某保证该车来源正当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非盗抢及无经济纠纷,无任何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等。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全部购车款,陈某也确认收到。随后,李某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提走案涉车辆进行使用。
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案涉车辆存在诸多事故记录,其中一次事故有多达147条的维修记录。李某认为陈某存在销售欺诈,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结合李某提供的公证书可证明,陈某经营的信息咨询服务部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李某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车辆,应认定为消费者。
本案中,陈某经营的信息咨询服务部作为出卖方,应告知李某车辆的全部基本信息。但其在已知案涉车辆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且有过重大事故并高额车损理赔的情形下,并未如实告知李某案涉车辆的实际情况,导致李某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错误判断进而做出购买案涉车辆的决定,依法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车辆转让协议》,陈某经营的信息咨询服务部向李某退还车辆转让款,并向李某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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