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10月9日至10月20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钦州市拟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优化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贷款。 钦州市还计划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期付款比例。意见稿显示,缴存人家庭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属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20%;属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40%。同时,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暂停实施《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防控预案》。 意见稿显示,钦州拟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一是取消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限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建造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二是简化租房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频次。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缴存人提供钦州市行政区域内《钦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由缴存人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实。租房提取可线上线下办理,在不超出标准上限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按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频次由缴存人自行确定。 三、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将第七条缴存基数修改为: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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