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主任沈德咏受贿一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5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配偶、女儿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56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沈德咏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沈德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沈德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沈德咏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2022年9月,官方通报,沈德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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