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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却不符合条件,有人竟伪造借条、收条,打起了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违规提取的主意。

整治虚假诉讼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两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审结,案件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19年,秦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了王某和骆某,请求判令王某和骆某偿还借款。王某和骆某均认可秦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双方在诉前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随后,秦某申请强制执行,基层法院依法扣划了王某和骆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将案款发还给秦某。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经再审查明,王某、骆某欲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但二人均不符合提取条件,因看到秦某发布的可代取住房公积金广告,遂与秦某取得联系,秦某表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秦某分别与王某、骆某伪造借条、收条等关键证据,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扣划王某、骆某的住房公积金,秦某收到执行案款后扣除手续费,再将剩余款项交付王某、骆某,以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北京二中院依法撤销了案涉民事调解书,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并出具司法制裁决定书,对三人予以罚款,以示惩戒。秦某为协助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谋取不当利益,以相同或类似的手段提起多起虚假诉讼,已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受到刑事审判。

【人民说法】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既扰乱正常社会经济及司法秩序,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贻害无穷。” 北京二中院审监庭法官助理王贺斌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介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企图通过诉讼或者调解,规避国家限制性政策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单方型”虚假诉讼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方式,捏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王贺斌表示,诉权的主张和行使应依法进行,虚假行使诉权是对诉讼制度的严重侵犯,是对司法权威的恶意挑衅,上述案件中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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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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