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安2月22日电 (记者 张一辰)记者22日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分别犯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0至5000元不等罚金,责令承担9300至1000元不等民事修复赔偿费用。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等为获取非法利益,试图通过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以获取不义之财。几名被告人于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间,先后分别结伙对位于榆林市绥德县、清涧县等地的八座战国、汉、宋、明等时期古墓葬进行盗掘,共盗得文物27件。经鉴定,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可逆破坏。被告人将部分文物倒卖至榆林市榆阳区某古玩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分别多次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还应承担损害修复费用。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琪轩表示,要依法严惩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彰显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人文环境一体保护的司法价值取向。同时,强化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铲除文物犯罪土壤、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堵塞文物保护工作漏洞,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注重综合治理、源头预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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