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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别让网络主播困在“直播时长”里

王琦

工作不到半年,直播收入才3000多元,却因直播时长不足,被公司要求赔偿100万元——这段曲折的经历让一名网络主播彻底放弃了继续做网络主播的想法。2022年8月,这位主播与一家演艺公司签订独家演艺合作合同。5个多月后,因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时限要求,公司以严重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见7月15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从事网络主播工作,但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直播时长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高额违约金争议常常成为焦点。这不仅暴露了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些乱象,还让我们思考:当网络主播成为新兴职业,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

诚然,“有效直播时长”的设定本身有其合理性。直播行业需要保证一定的在线时间和互动频率,以维持观众的粘性和平台的活跃度。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效直播时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往往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一些公司利用复杂的计算规则,将观看人数、互动频率、打赏金额等因素纳入考量,导致实际直播时长与“有效直播时长”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种情况下,网络主播很容易因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有效直播时长”而面临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网络主播作为劳动者,付出和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评价和回报。模糊的“有效直播时长”规定和高额违约金制度,增加了他们的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这可能影响到主播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可以在法律适用、行业规则等层面多一些探索。比如,对网络主播与其签约公司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必须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以及违约金的设定等。又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探索一套合理的网络主播行业工作时间计算规则,充分考虑网络直播的工作特性和实际情况,将不确定因素从计算标准中排除。同时,鼓励相关企业优化违约金制度,以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姿态,去实现企业利益和签约主播权益的共赢。此外,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主播困在“直播时长”里,不仅仅是个别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还关乎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及其未来走向。期待通过多方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网络直播从业环境,让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绽放更多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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