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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该怎么看“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

近期,“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引发热议。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集资加装的户外电梯投入使用后,当初反对装电梯的业主郭某提出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遭多数业主拒绝。郭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少数业主当初反对,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而电梯投入使用后,反对的业主又要参与利用,像是“出尔反尔”了:当初既不同意,现在为何又来享受?

一种观点认为,当初的“不同意”,和现在想要使用电梯的诉求,都是业主合理合法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老旧楼房是否加装电梯的问题,要经过所有业主投票后决定,说明每户业主都拥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就此说,郭某当初“投反对票”属于合理行使业主权利。

而加装电梯这事,实际上并不存在正确或不正确的问题,同意有同意的理由,反对有反对的原因,那么,即便现在郭某表示了使用电梯的诉求,并不意味着他当初的“不同意”就有错。

说不定,再来一次表决,郭某还可能“投反对票”,但反对加装电梯与建成后乘用电梯,应该作为两个问题对待:反对归反对,而反对无效之后“顺其道而行之”,既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又使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充分利用——完全符合加装电梯政策的初衷,没什么不好的。

实际上,每个地方、每个社区各种公共服务政策的出笼,其讨论过程中都会出现不同意见的争议,却从未出现过“不同意者不得享受结果”的说法,否则岂不是对民主参与机制的否定、对不同意见者的“打击报复”?而且也有悖于公用设施的公共性逻辑。

回到法律上看这件事,法院判决郭某有权使用电梯的理由是,每户业主都享有对公用电梯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回到此案中,郭某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电梯建成后,若其他业主以其曾反对装电梯为由拒绝这位80高龄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大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这一案例也引发了关于社区文化和管理的讨论。一个健康的社区不仅需要公共设施的改善,还需要居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郭某案件的解决,为如何平衡个人与集体的权利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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