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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教不严,是“父之过”,也是校之过

近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关注。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对两名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两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解除学校校长职务,两名副校长、班主任和生活老师被辞退;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此事的起因是,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的一位家长在网络上发文,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赵某某等人的极端霸凌。之后,儿子在家表现出想要轻生的想法,在奶奶的追问下,孩子才说出自己的遭遇。消息传出,令人既惊且怒,公众一方面愤怒于种种令人发指的施虐情节,另一方面震惊于施暴者竟然只是八九岁的孩子。此事引起轩然大波后,大同市教育局发布通报:高度重视,已成立工作组连夜调查情况。

从调查处理情况来看,大同市教育局的“高度重视”所言不虚:两名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仅被依法训诫,同时被责令接受行为矫治。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其中明确规定,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由此不难看出,此次事件中的两名施暴者,距离专门学校只有一步之遥。而这也正是舆论一直呼吁的——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校园欺凌,绝不能仅止于批评教育。

此次事件中,涉事学校可谓“损失惨重”:校长被免职,两名副校长、班主任和生活老师被辞退,学校的招生规模被缩减。不过,这也只能说是咎由自取。按照教育法规定,如果学校没有正确履行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职责,就应该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涉事学校和老师既没有对施虐者履行严格管理的责任,也没有对受伤害者尽到保护的义务。作为校方负责人,校长和副校长因此受到处理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实际上,通过这样的问责也可以重申一种常识——教不严,不仅仅是“父之过”,同时也是校之过、师之过。

每一起校园欺凌事件都是对被欺凌孩子的严重伤害,同时也是对校园管理的严重质疑。建立明确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主动履职。校园里的欺凌事件,伤害的不只是未成年人的健康,同时还有一所学校的品牌和声誉。

联合工作组在通报最后表示,大同全市教育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学校管理。比排查校园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排查学生的心理隐患;比强化学生安全教育更重要的是,强化学校管理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向校园欺凌说“不”,首先就要通过健全的管理,为校园安全建造起牢固的“防火墙”。(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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