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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把教职员工“入口关”

4月20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内容、查询程序、处置机制等予以明确。《通知》最突出的亮点是,可以在入职前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为未成年人保护再加一道“防火墙”。

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未成人保护的重中之重。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而且公安司法机关还在实践中发现,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止犯罪,必须前移关口、加强源头预防。从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到2022年教育部在5省份部署试点开展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工作,都意在通过加强从业禁止制度,让有性侵害前科人员无法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从范围上看,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从地方走向全国。查询内容上,除了原来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还要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不断加强从业禁止制度落实。查询平台上,全国性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上线使用,有效避免了此前省、市、县等地方平台信息不互通的情况,减少有前科者异地从教带来的风险。总的来说,有性侵害以及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的中小学教职员工,将再难混过入职查询这个“入口关”。

从源头上斩断伸向孩子的“魔爪”,也可能阻碍部分刑释人员再就业。然而,自由是有边界的,职业自由也并非绝对。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禁止前科人员从事警察、法官等特定行业,其正当性在于防止前科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再次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教育领域而言,基于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原则,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必要且合理。与最高检《意见》相比,《通知》扩展了入职查询内容,但其实只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要求,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相关部门突出重点、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这种谨慎,也是兼顾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和维护涉案人合法权益、满足其正常回归社会需要的表现。

校外培训机构依然是监管盲区,有待进一步探索。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意见》执行。此次《通知》也把重点放在了校内教职员工。考虑到被挡在校门外的“大灰狼”,很有可能流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还需要形成合力,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避免形成“隐秘的角落”。(维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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