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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师猥亵儿童后二度犯案,应向第一次不作处理的人员追责

近日,湖北咸宁中院在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通山县某小学教师邓某,曾在2014年因猥亵儿童行为被家长反映到学校。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作处理,又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2020年邓某利用职务便利再度犯案。随后,法院向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对辖区教职员工从业限制查询、强制报告制度以及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等职责指导落实到位。

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会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如果某些教师行为不检,极易伤害未成年人。这些年,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到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从业禁止”。2022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又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防“大灰狼”混入校园。

发生在咸宁的“男教师猥亵学生被调离任教再犯案”,再次印证了对问题教师实行“从业禁止”的必要性。如果当初邓某因猥亵儿童行为受到法律惩治,无法再从事教育工作,显然就没有再利用职务便利再度犯案的机会。而正因为当初相关教育部门与原学校不作为,导致邓某“一犯再犯”,让人感到遗憾。

尽管在如今法律政策已经完善的情况下,邓某或类似邓某这类“流氓教师”,很难再有从业机会和作案机会,但法院仍向通山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对辖区教职员工从业限制查询、强制报告制度以及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等职责指导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内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表明法院对这类问题比较重视。

其实,除了建议教育部门落实“从业禁止”规定外,还应该建议追究或者直接追究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作处理的责任。因为“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并不是真正依法处置,更像是在变相保护邓某。

虽然邓某猥亵儿童行为发生在2014年,但2009年版的刑法已经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第三款还写明,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另外,在2014年1月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强制猥亵当然可以被评价为性骚扰,而教育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作处理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纵容邓某,两单位都是不作为且失职的。因此,既然已发现当时未作处理,且邓某再次犯案与之前有关,有必要追究当时责任人的责任。

无论是原学校还是当地教育部门,都应该严格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律规定,鉴于当时未落实相关职责并在今天造成不良后果,就应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秋后算账”,不管其今天是否退休,该追责的要追责。如此,相关规范和法律才不会沦为摆设,未成年人权益才能获得真正保障。(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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