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
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切实监督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以公益为名,加强法律监督,将进一步划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边界,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从公益的角度保护个人信息,这是检察机关创新个人信息保护的探索实践,具有独特价值。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损害责任。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去年共立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0余件。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据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诉求;另一方面,聚焦行业产业领域的普遍性和根源性问题,由点到面推动溯源治理,促进企业、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对于公共场所而言,更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如果不是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且未经消费者单独同意,就不能只图一己之利,非法采集、传输、存储敏感个人信息。例如,有的健身房使用具有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制要求会员刷脸或录入指纹进入;有的景区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采集游客人脸信息,要求购票游客“刷脸”入园等;有的保险从业人员为达精准销售的目的,违法获取大量患者医疗健康信息;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购买快递单号,获取寄收方姓名、联系方式、收寄货地址、物品信息;等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规范。
公民个人信息不能非法采集使用,更不能“裸奔”。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在经营服务和公共管理活动中,平台、商家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监管,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化建设协同发展,完善升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不断为个人信息安全打牢补丁,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隐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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