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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别把“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当恩赐

刘艳是宁波市北仑某装修公司员工,月工资6000元。2022年6月,刘艳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她发现,在她休产假期间,公司又招了一名同岗位员工。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示,如果刘艳愿意继续留在原来岗位上,工资将降为每月5000元。刘艳对此表示不接受。对方表示,刘艳还在哺乳期,公司每天给她1小时哺乳时间,会影响其工作效率,因此要降低薪酬。刘艳当场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3月14日《宁波晚报》)

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哺乳期内可以享受劳动时间内1小时哺乳时间,而单位却以此为由对其降薪。经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事件中的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责令用人单位向刘艳补发被扣发的工资,并将其月工资恢复为6000元。

刘艳的权益得到了维护,结果令人欣慰。但李艳、王艳、赵艳们呢?难道哺乳期间女职工维护“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的权益,只能靠撕破脸打官司,只能靠苦口婆心的调解?

其实,这种涉及女职工的权益纠纷在现实中有很多。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女职工“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而感到自己吃亏了,想尽一切办法降低“损失”。有的是降低薪酬,有的是调整岗位,有的则更为恶劣:招工的时候逼着女职工签订“3年内不怀孕”的“不平等条约”;女职工生育孩子之后,则用违法的手段逼着她们“主动辞职”。

就像报道里提及的“新妈妈刘艳”一样,刘艳还在哺乳期,公司每天“给她1小时哺乳时间”原本是十分正常的,而企业却调整了她的岗位,降低了她的薪酬,还正大光明、理直气壮说“会影响其工作效率,因此要降低薪酬”。

“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是女性职工孕育后的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期的女职工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眼下是一个鼓励生育的时代,企业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和节奏,助力打造“生育友好社会”。尤其要强调的是,保障“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不是恩赐是义务,涉事企业要认真反思,好好吸取教训。(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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