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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共享员工”模式能走多远?可从三个方面思考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李连柱建议推进实施“共享员工”模式,由政府制定统一版本的第三方协议合同范本,建立健全共享员工平台。

共享员工在疫情期间,曾发挥了不小的作用。疫情影响下,一些企业生产不饱和,出现了员工过剩,有的企业又面临招工难,“共享员工”这种新型用工模式悄然兴起。比如,在暂停堂食的情况下,餐饮商户将员工转为驻店骑手;风力发电机叶片企业暂停开工,员工进入正处订单旺季的空调生产企业,成为该企业的共享员工。

脱离特殊背景,“共享员工”模式还可以走多远?大概可以从三个方面考量:市场需求、模式规范、更广泛的场景运用——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2022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和稳岗稳就业方面持续发挥着积极作用,共享经济亮点凸显。据相关统计,全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8320亿元,同比增长约3.9%。报告主要围绕生活服务(比如外卖)、交通出行(网约车)、共享住宿等业态进行研究。根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已经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是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这些庞大的灵活就业人群,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就地”转为共享员工。鉴于城市昂贵的土地和生产成本,越来越多的加工业转向二三线城市,用工存在结构性矛盾,加之不少制造业有着明显的淡旺季,这些都适用于“共享员工”模式,市场需求仍会长期存在。

共享员工本质上仍是普通的劳动者,如何规范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十分重要。李连柱提出,由政府制定统一版本的第三方协议合同范本,对借出方和用工方的社保缴纳、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规范,确保员工在借出阶段,享受同等的待遇;建立健全共享员工平台,确保同类型的企业有效对接,引导企业和员工在共享平台上签订内容保密协议,明确泄密的违约责任;完善相关企业培训网站,促进同类型的企业员工沟通交流培训,引导员工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推动员工成长与进步。这些都是规范“共享员工”模式的可操作性建议。

究其本质,“共享用工”并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此外,主管部门需要为原用人单位加上“紧箍咒”: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最后,我们不妨将目光放得更长远些。在当下的实践中,“共享员工”模式多用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在经过规范及推广后,这种模式是否也能运用在高端人才领域,实现高学历、高科技人才的“共享”用工,促进高端人才跨部门、跨行业进行交流与合作,这似乎是未来高质量发展用工模式的可探索方向。(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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