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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和美乡村离不开法治

郡县治,天下安;乡村治,百姓安。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治教育,推进移风易俗,引导农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乡村法治的深刻把握,对我们全面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引导农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这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法治状况明显改善,未来,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新征程上,如何进一步加强乡村法治建设,需要我们认真领会“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的深刻内涵。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是一种法治理念,是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办事原则。“办事依法”要求基层干部群众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习惯运用法律规范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问题纠纷的准绳。与城市相比,农村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特征更加明显。过去,“遇事找人”是农民群众的普遍心态,遇到大事小事总习惯于先找“熟人”而不找“法律”。“遇事找法”不是说只有遇到麻烦事才去找法,事关群众权益的大事小情,法律不但管得着,还管得了、有说法,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法律“有力量”,也“很管用”。当遇事找法成习惯、成常态,农村问题和矛盾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依法办事将会蔚然成风。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一种法治方式,是处理问题和化解纠纷的法治实践。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以及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就变得日益重要。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矛盾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主动作为,还需要农民群众的自觉参与和积极行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广大农民既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受益者,更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最大推动力。只有在定纷止争中引导农民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才能最终实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依法”“找法”“用法”“靠法”强调的是法的重要性,在乡村治理中,我们也需要处理好法治与人情、传统、习俗之间的关系。“公序”的建立离不开“良俗”的支持。道德、习俗、村规民约等,都是治理、发展乡村的重要资源、宝贵财富。乡村法治建设要推动改变“情理法”的积习,走向“法理情”的排序。和谐的和美乡村氛围,离不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保驾护航。以法治为原则,统领人情、伦理,法治之光才能照耀乡村每一个角落,才是化解乡村矛盾的正道、消解乡村冲突的正途、走向乡村善治的正轨。(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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