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必过度解读放宽生育登记
近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发布,取消了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其中,取消生育登记对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这一条款引发网友热议。
在众网友的讨论中,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论调,即认为生育登记以“结婚与否”作为前置条件,有利于强化人们的婚恋伦理和家庭责任。一旦没有这个约束,相当于在事实上默许、鼓励非婚生育,甚至有可能默许、鼓励婚外生育,造成“小三”越来越多、私生子越来越多、“一夫一妻制名存实亡”等现象,最后指向的是伦理责任瓦解、婚姻制度失范。
但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过度解读甚至误导解读,大有渲染情绪、耸人听闻之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类似约束机制的淡化,的确有可能导致一些男女的耻感降低,也有可能产生“包二奶”“养小三”的问题,但这只会冲击具体的家庭婚姻,而不太可能成为主流现象,更不会上升到婚姻的制度性层面。相反,这更加凸显了婚姻制度的可靠性。
一方面,婚姻是一种契约责任。在漫长的时间演化中,人们普遍选择了一夫一妻制,并且通过举办自然法、习惯法及礼俗意义上的婚礼向世人见证“合两姓为一好”,这是人类经验、传统、智慧的产物。特别是在生育层面上,最幸福的孩子一定是父母都深爱他的人。虽然常见一方缺位的爱,但不见得有多少人会为一己之私,故意作这种选择。
另一方面,婚姻也是一种财产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司法实践上,有大量女方成功索回丈夫给情人财物的案例,表明司法实践有保护合法妻子的强烈倾向。从这个层面上看,做情人、“小三”风险很大,极有可能鸡飞蛋打。
因此,一些网友想当然地将其理解为鼓励非婚生育,只能说是对伦理道德的敏感度过高。法律层面上,《民法典》已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这不是什么大胆突破,而是将已有的法律原则落实到实际的公共服务中。从制度层面上,我国“三孩生育”政策已明确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让非婚生育平等获得公共服务,就要减少、取消各种有关生育的不必要束缚,这显然是符合“全面三孩”政策内涵的。
也要注意到,湖南、陕西、安徽等省份已经陆续出台优化生育措施或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些意见中,都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因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用意和目的,并不是强调不结婚可以生,更不是鼓励不结婚也可以生,而是意在简化、优化生育登记,做好生育服务。尽管可能会造成一些客观问题,但这仍然是一项值得称道的善政,不必进行过度甚至负面解读。(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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