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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浴室洗澡后发现浴室门无法打开,顾客为了脱困打碎玻璃门自救,但手指及身体多处皮肤受伤,对于自身行为导致的伤害,酒店应该负责吗?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店脱困自救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原告刘某入住被告某酒店,在浴室洗完澡后发现浴室门无法打开,为了脱困,刘某打破了玻璃门。因伸手从外侧仍未能开锁,刘某从破碎的浴室门门洞中钻出,在这个过程中,其身体被玻璃划伤。

后经鉴定,刘某外伤致右中指背伸肌腱断裂伤,伤后误工期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因刘某与酒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酒店辩称其设施完备良好,不存在也没有发生任何对刘某人身构成危害的事件,没有给刘某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不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被告作为酒店经营人未能确保其浴室门能够正常使用,未能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被困于封闭浴室中,无法对外呼救,其击碎玻璃的行为虽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 ,但这是为了脱困而采取的合理范围内的自救行为,不存在过错。 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是要实质审查经营者是否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进入酒店住宿的刘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或尽提醒义务 ,但酒店未及时对客房内的浴室门进行检查,未消除客房内部不安全因素,未能给刘某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最终导致刘某为了脱困自救而受伤,酒店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而判决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陶琛 吴卫群 刘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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