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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是公共场所,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负责人负有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瓶装水“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是否涉嫌侵权?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的审理详情。

乘客称因试喝自带水致身体不适

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索赔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进行液体检测,张某遂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后张某主张因其所喝的瓶装水为自装白开水,而其自身患有肠胃疾病,导致其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且此事也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法官说法】

安检人员要求“试喝”不存在过错

乘客应配合、支持地铁安检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民法典明确规定地铁站、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在交通工具上发生恶性事件,空间非常有限,难以及时疏散降低伤害,所以安检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能够采取的可能是最有效果的预防手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乘客应当尽可能理解并配合。

主张侵权,应当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张某主张因安检行为导致其身体不适,精神遭受刺激,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此前其已经患有疾病和失眠,而不能证明此次安检行为后其身体受伤或疾病加重,因此张某主张地铁公司侵权并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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