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傅晨 陈祝康
“当时没有多想,觉得自己会游泳,得下去救人。”面对检察官的询问,社区矫正人员邱某某这样说道:“其实救人的时候我也很紧张,毕竟不知道水到底多少深,好在人已经安全救上来了”。近日,邱某某因见义勇为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邱某某作为一名缓刑社区矫正对象,2020年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因“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案件始末引发关注……
2023年4月10日晚,邱某某在衢州市鹿鸣大草原散步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发现河道入江处一对母女不慎落入水中。邱某某不顾个人安危纵身跳入水中向两人游去,一般市民钟某也随即下水,两人先后将落水母女救上岸。
5月12日,衢州市公安局智慧新城分局依法就邱某某在河道中救起落水小女孩事迹属于见义勇为进行了确认,经衢州市衢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核实,认为此举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详细审查了邱某某社区矫正档案,联合衢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实地勘察了救人现场,通过询问邱某某、另一名施救者钟某及被救者,向市气象局、水利局调取相关证据明确落水河道的水位,详细了解救人当晚落水、救人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施救者和被救者间关系及邱某某矫正期内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向原判法院核实了邱某某的财产刑履行情况等。
6月28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在综合审查案情的基础上,就邱某某舍己救人是否符合减刑要求召开了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当事人等参加听证。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等就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及前期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研判、集中评议,一致同意对邱某某提请减刑。
8月,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听证情况向衢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意见,并出具意见书:建议对邱某某提请减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衢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报经衢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并提请执行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0月2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对邱某某减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一般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案例少之又少。”衢州市三衢地区检察院检察长相告,“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我们多方走访,审慎搜集核查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邱某某减刑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衢州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能动实践,在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同时,将社区矫正“监督好、教育好、矫正好”落到实处。该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的办理有利于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弘扬见义勇为,也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作为法治手段构筑社会治理“桥头堡”的一环,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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