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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商品房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将房子交付给购房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18日,郭某与海南某方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郭某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房屋坐落、面积、价款进行了约定,总金额为1031400元;海南某方公司应当在2013年10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毛坯房)经质监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郭某使用。

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购房款500000元。案涉商品房现尚未建设完成,案涉商品房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案涉商品房项目由信某公司与三亚某方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开发建设,该项目用地登记在海南信某公司名下,《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三亚某方公司,三亚某方公司表示,认可海南某方公司与郭某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案涉房屋的行为。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海南某方公司向郭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海南某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形下,出卖人即面向社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外销售房屋、收取房款,根据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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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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