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让证据“说话”!近日,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吕某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发当晚7时许,吕某在溪湖区某广场散步,原为邻里关系的亓某与妻子也在该广场散步。亓某因怀疑吕某对其妻子心怀不轨,长期心存记恨。亓某在回家途经某公交站点时,再次遇到正在等车的吕某。为泄愤,亓某疾步上前向吕某面部挥出重重一拳,毫无防备的吕某瞬间被打蒙,亓某连续挥拳将吕某打倒在地,吕某挣扎起身,双方扭打在一起。亓某倒地后拿起砖头,吕某见状遂挣脱离开现场。扭打过程中,亓某左眼被吕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吕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详细审查案件卷宗后发现了三处疑点。
疑点一: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拍摄地点较远,加之案发时间为深夜,双方均穿黑色衣服,无法辨认出双方当事人,且吕某与亓某均互相指认是对方先动手,事实究竟如何?
疑点二:吕某在案发前是否存在故意挑衅、言语激怒亓某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亓某的动机?
疑点三:亓某伤情是如何造成的?
针对上述问题,承办检察官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再次被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随着证据材料进一步补充完善,上述疑点逐一解开。
第一:通过双方当事人指认监控录像,能够明确视频中等车的人是吕某,之后进入监控视野的是亓某,亓某是在吕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挥拳击打吕某,此前双方并无言语交流;
第二:吕某在案发之前对亓某并无怨恨情绪;
第三:亓某的伤情是在吕某反抗过程中造成的。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定,亓某在吕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其面部进行击打,在吕某倒地之后,亓某的殴打行为并未停止,吕某为了使自己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反抗行为,对亓某造成轻伤后果,未超过必要限度,吕某在亓某倒地拿砖头的情况下主动停手并离开现场,吕某不具备伤害的故意,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为进一步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溪湖区检察院邀请3位听证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现场播放了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听证员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一致认为吕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听证会结束后,溪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吕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经释法说理,亓某未提出异议,认同检察机关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发生的过程千差万别,没有规律可言,而检察官办案就要像剥洋葱一样,一层层剥离干扰因素,最终还原出案件真相。而这个过程并不容易,需要过硬的法律本领,更需要具备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良知。”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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