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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3月26日,南京海事法院对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

该案由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章润出庭履行职责。据悉,该案是南京海事法院进行海事刑事案件试点管辖工作以来受理的首起案件,标志着该院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李某在明知海砂系“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吴某等船员,由吴某驾驶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购砂款后,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李某船上,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给张某,后被连云港海警局舰艇查获,并查扣船载海砂13803.560吨,价值34万余元。据悉,该批涉案海砂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

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江苏作为建筑大省、航运大省,对海砂的需求量大,往往成为犯罪分子非法开采海砂后的销售地,本案就是一起在海上非法采砂并运输至江苏境内售卖的案件。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未经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业,将危及建筑安全。故南京海事法院在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将此次涉案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据花玉军介绍,本案的被告人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在非法采砂行为仍在进行时,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然驾驶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将海砂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已经与采砂者构成了共同犯罪。本案属于采砂者未到案而认定其他购买者、运输者构成非法采砂的情形,在没有抓获采砂者的情况下,对非法购买、运输、销售海砂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加大对非法盗采海砂、非法收购、运输海砂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力度,打掉下游销售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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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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