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林霁欣
面对法院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此前,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柘荣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杨某与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荣县信用社)信用卡纠纷案以及被告人杨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分别判决杨某限期偿还柘荣县信用社信用卡本金19921.21元并支付利息、偿还陆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自行偿还其他债务共计12300元。
案发后,杨某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偿还了柘荣县信用社信用卡本息,并与陆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2年11月16日,杨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柘荣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柘荣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柘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到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相关款项或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柘荣县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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