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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吴绍伟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赶在被执行人公司放年假前,远赴千里之外,在江苏顺利查控被执行人机器设备10台。

原来,厦门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在与江苏镇江某智能装备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交易过程中,镇江公司向厦门公司购买铝锭300吨,双方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条件并约定镇江公司若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计付方式。厦门公司按约交付结算货值649万的铝锭后,镇江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后,未再按期支付剩余580万货款。

经催讨无果后,厦门公司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同安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并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判令被告镇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限期内支付原告厦门公司货款和违约金、保全费等费用合计697余万元,同时判决原告厦门公司有权对被告的若干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然而,判决生效后,镇江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厦门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同安区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开展行动。经调查发现镇江公司已部分停工停产,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部分存款可供执行,且其在江苏省内还有几个涉诉涉执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短期内没有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厦门公司担忧其胜诉权益难以兑现,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受影响,于是向法院申请赴镇江查封镇江公司机器设备以保障债权实现。

为及时、最大化保障胜诉市场主体实现合法权益,同安区法院决定派遣执行团队远赴江苏开展执行工作。2月1日,执行团队赶赴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在充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状况后,执行团队认为被执行人目前订单不足、营销不畅,导致资金链断裂,但其仍有较完备的生产要素、较雄厚的经营基础,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救治可能性较大。

鉴于此,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执行团队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10台(组)机器设备进行执行,同时对机器设备进行“活封”,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被执行人对执行干警善意文明执行、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表示认可,并表示不再逃避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将与申请执行人磋商,积极寻求债务解决的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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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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