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近日,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最为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某些商家为一己私利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将受法律严惩。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22年3月至6月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店内非法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4种(口服)保健品。经鉴定,检测出其中两种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12年3月,“西地那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不当服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被告所销售的保健品不符合《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临江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保健品本质上只是一种膳食营养补充剂食品,如确有需要,一定要到正规机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若不慎购买疑似问题产品,也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案件侦破。临江市人民法院也将持续重点打击相关领域犯罪,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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