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文茜 通讯员 吴海芬 郑裕虹
车主购买了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单,发生事故后,该“保险”却得不到理赔。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2年6月,A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统筹对象为A公司名下的货车,统筹种类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统筹费合计3458.28元,统筹期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2023年3月8日,A公司的员工黄先生驾驶该货车至某停车场出入口时,因驾驶失误,导致车头与停车场的升降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升降杆损坏,黄先生因此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停车场升降杆属于B公司。
B公司对损坏的道闸进行检修,修复费用为10620元,由于A公司此前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已赔付2000元,因此B公司将黄先生、A公司及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剩余8620元维修费。
A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和某汽车服务公司先行赔付。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某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业务资质,因此A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故本案损失赔付不适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规则。其次,涉案事故发生时,黄先生正在执行A公司安排的工作,故B公司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余额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照《机动车综合商业统筹单(电子统筹单)》的约定另行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付维修费8620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2 年 8 月 29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该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由此可见,“ 机动车安全统筹单 ” 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按照统筹单另案主张。而购买正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购买车险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对该类名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 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名下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单 ”,一定要擦亮双眼,认识到此类“统筹单”的风险,切莫贪图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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