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2022年8月,被告马某的妻子韩某以马某的名义(卖方)与原告张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买方,合同约定了购房款、交付时间、交房时间、定金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中记载了涉案房产所有权证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签订合同后,张某通过中介支付了定金10000元,马某的妻子以马某的名义出具收条:今收到张某购房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后,该《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未实现,卖方未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张某。现张某要求马某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因原告已经收到返还的10000元,故本案庭审中,张某仅要求返还10000元。涉案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属于马某与其妻子韩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的妻子以马某的名义与原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该《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未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按照定金罚则要求被告马某承担违约责任。马某以其妻子无权代理其签订合同拒绝按照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从马某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房产为马某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有意出售该房屋,在签订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经与原告方进行过磋商,并向原告方出示过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前期磋商及后期看房时,马某的妻子均在现场,后被告妻子以马某的名义与原告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定金10000元,原告方有理由相信马某的妻子有代理权限,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效力及于马某。后马某因售房价格问题不履行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因原告已经收到返还的定金10000元,在本案中马某再行支付10000元即可。综上,法院判决马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定金10000元。
以案释法
基于家庭交易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保护交易相对方的需求,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运而生。根据此制度,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出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要求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本案中,韩某未取得马某同意,擅自在购房合同上代马某签字,属于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但当买方有足够理由相信签字一方具有代理权时,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认定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及于被告马某。故本案处理结果有利于指导生活实践,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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