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2022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杨庙社区东大门以东的土地以及一条东西方向柏油路两侧的生产进出口土路附近,通过埋设禁用工具铁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案发后,东营市公安局查获铁夹子32个、黄鼬皮24张、草兔死体13只、雉鸡死体11只。根据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涉案野生动物黄鼬、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经计算,盖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235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猎夹为禁用猎具。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东营市行政区域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23540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盖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盖某某主动支付了生态损害赔偿金2354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盖某某猎捕的黄鼬、雉鸡、草兔等均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在东营市属于比较常见的野生动物,一些村民法治意识淡薄,使用电猫、猎夹等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草兔、雉鸡等野生动物,殊不知该行为已涉嫌违法,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多样性造成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案的判处,依法严惩犯罪加附带民事赔偿,给非法狩猎实施者以强烈震慑,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双赢”。同时对广大群众也有着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引导大家吸取教训,坚决摒弃“抓野味、食野味”的“陋习”,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自然,共同守护美丽家园,起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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