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黄文胜 孙承海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洪濑人民法庭判处一起财产纠纷案。妻子李某拿着丈夫戴某向女子黄某转账的转账记录,主张确认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20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黄某全额返还。
据了解,2015年,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自2022年6月起至2023年2月,戴某通过微信向黄某累计转账20万余元,且转账中多次出现520元、1314元、5200元、9999元等带有特殊意义的数字金额,如在中秋节转账520元、七夕节转账9999元等。
李某主张黄某所取得的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戴某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黄某在明知戴某有法定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接受戴某的赠与,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返还上述款项。
黄某称其与戴某自小认识,戴某曾向黄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约为月息1分,戴某所转款项均为偿付借款本息,但其未能提供借条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戴某与黄某的聊天记录显示,黄某曾向戴某发送“没必要继续交往了”“不会和你在一起”等文字,再结合戴某转账金额、时间、频率等,南安法院认定戴某的行为系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故戴某对黄某上述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定黄某应当全额返还。
该案中,戴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属于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黄某,既非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李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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