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曹天健 通讯员张超
2024年1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海事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马某某驾驶的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轮(M/V SEA JUSTICE)途经青岛东南水域时,在海面大雾、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及时采取避让行动、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定施放声号、驾驶台资源管理失效,与锚泊中的利比里亚籍油船“交响乐”轮(M/V A SYMPHONY)发生碰撞,导致两轮船体破损。碰撞发生后,马某某采取应急措施不当,导致“交响乐”轮溢油扩大污染海域。“义海”轮负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船长及值班驾驶员,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挥、操纵不当,导致船舶碰撞,发生特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青岛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也是首例因船舶碰撞导致财产损失追究船长刑事责任的案件。“义海”轮与“交响乐”轮碰撞事故引发的海事民事、行政、刑事系列案件顺利审理,标志着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为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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