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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璇璇 何丽敏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为司法救助对象赖某某及其未成年孙子小明、小光(均为化名)发放第二次司法救助金,并进行回访慰问,跟踪了解司法救助当事人的救助金使用情况,切实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

2019年12月,小明、小光的父亲黄某甲受雇浇灌房屋水泥板,施工时从三楼摔下,当场死亡。人民法院判决“包工头”黄某乙赔偿黄某甲母亲赖某某和黄某甲孩子小明、小光经济损失20余万元。赖某某、小明、小光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执行到位几千元,黄某乙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小明、小光的母亲因未尽到监护抚养义务,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由赖某某担任监护人。赖某某年老体弱,为一级听力残疾人,无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洛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赖某某一家的困难情况后,主动引导祖孙三人申请司法救助,在收到司法救助申请书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赖某某与小明、小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依法给予救助。同时,洛江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救助功能,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小明、小光办理了低保,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予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1400元,定期回访,关心其生活、学习情况。

一直以来,洛江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始终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该院在救助未成年人时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通过给付救助资金,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做好“当下救”;积极与民政部门、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拓展救助渠道,形成帮扶救助未成年人工作合力,做好“长久助”;协助未成年人办理低保、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定期回访,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彰显司法关怀,传递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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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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