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杨文德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五名被告人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
2021年11月,被告人韦某与他人合作经营一家养殖场,为了更好地盈利,韦某与林某甲达成合意,在厦门海域放养花蛤苗并进行捕捞。为此,他们先后纠集林某乙、刘某、林丙等人参与,并由林某甲、韦某、林某乙共同出资。
捕捞过程中,几人分工协作,有人负责寻找放养海域和靠岸码头,有人负责购买放养的花蛤苗,有人负责租赁和运营船舶,并在林某甲、韦某的授意下,在船舶上安装捕捞工具“耙刺”用以捕捞花蛤苗。为方便联系,他们组建名为“合作群”的微信群,群内成员互通消息,以躲避执法人员和执法船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7日和3月9日,韦某、林某甲分两次组织船舶和人员,运用国家禁用渔具在厦门某海域非法捕捞花蛤苗,共计1117袋,重量达34532.45公斤。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韦某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5.4万元。
同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韦某、林某乙、刘某、林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五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当,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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