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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熊亿萍 孙海龙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实际生活中,醉酒驾驶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严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9月,严某下班回家喝了半斤白酒,随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外出。在行驶至明溪县公安局交警执法检查站时,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严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83mg/100ml,而其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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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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