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号合作,是不是就意味着他们的个人形象可以被随意使用?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人格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公司须删除相关视频,并公开道歉。
使用肖像却不支付报酬
2021年,珠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林茹接洽,商量合作拍摄视频事宜,聘她担任公司抖音号的出镜主播。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陈林茹与该公司团队合作拍摄多个视频。公司将视频发布在“XX珠海”抖音号,还使用了她的肖像作为该抖音号的头像,并以其名义在评论区进行留言或回复评论。
“近半年的时间里,公司既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符合标准的薪资,更是连原本答应报销的拍摄期间外出车马费、服装、道具、妆造等费用都没有兑现,均由我垫资进行拍摄。”陈林茹直言。
2022年5月,陈林茹决定停止合作,要求该公司删除抖音号上所有出镜视频。然而,公司以她曾就职于该公司为由,拒绝删除视频,并继续使用她的肖像作为头像,且以她的口吻回复网民评论等。
下架视频并公开道歉
2022年5月30日,陈林茹以该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约定该公司一次性支付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劳动纠纷虽已解决,但陈林茹认为,她从未与该公司签订有关肖像权使用的协议,未授权该公司在停止拍摄且无劳动关系后,继续使用其肖像。2022年9月28日,陈林茹向抖音平台投诉,平台对相关视频作了下架处理。10月8日,公司要求平台恢复账号所有视频作品。
陈林茹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删除涉及她的视频,并在账号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保持停留一个月,并赔偿诉讼及精神损失1万元。
使用肖像须经授权同意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林茹和公司未签订书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在停止合作前,她对该公司发布案涉视频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已实际成立了对陈林茹肖像的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林茹多次要求该公司删除案涉视频,表明她已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认定合同最迟应在双方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该公司未经陈林茹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其肖像。但直到案涉视频被平台下架前,该公司仍继续使用案涉视频,该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陈林茹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其抖音号删除涉及陈林茹的视频,在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该公司虽然侵犯了陈林茹的肖像权,但未对她进行丑化等破坏其人格的行为,且在对方投诉后,案涉视频已经下架,故法院对陈林茹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公司与主播存在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也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主播的肖像。为了避免双方风险,应通过提前签订协议,共同确定有关肖像在何种平台使用、是否有使用期限等细节。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束,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肖像,则应签订相应授权协议。此外,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很多时候主播的外形本身就是流量,企业和从业者在利用外在形象“营业”的同时,更应该提高对肖像权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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