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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梁永建 闫爱萍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讨债一方却因过激言行反而坐上了被告席。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为讨债在网上诋毁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场某公司和卢某立即停止侵权,在其发布不实言论的网络社交平台书面道歉,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共24400元。 

法院查明,深圳场某公司曾与时某公司商业合作,但场某公司长期被时某公司拖欠货款。为追讨货款,场某公司员工卢某从2022年4月开始多次通过某知名社交App、行业大型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载有“赵某、孙某坑蒙拐骗,推诿扯皮,快退回我们的货款”等内容的图片。 

赵某、孙某系时某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两人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故将卢某及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场某公司虽与时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两原告与时某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在司法机关未作出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卢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具有明显诋毁内容的言论,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两原告的社会形象及信用产生负面评价,其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卢某虽系代理场某公司实施上述行为,但其明知代理事项违法却仍然实施,应认定卢某与场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综合考虑场某公司、卢某的过错程度以及给两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删除图片、停止侵权行为,在某知名社交App、行业大型微信群连续三日发布书面道歉内容,并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共24400元。目前,该案二审已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应当与被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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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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