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扫码点餐服务在餐饮行业迅速兴起普及,成为众多消费者就餐时的选择。然而,有的餐厅却在“扫码”和“点餐”之间增加了一道程序,不关注微信公众号、不授权商家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进行点餐。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由此引发的一例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
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于是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过程】
庭审中,孔某表示,他曾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其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直至一审诉讼时,孔某仍未能如愿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根据现有证据,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要求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的个人信息。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5000元。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不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商家在设置扫码点餐程序时,应当以实现点餐目的、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若超出点餐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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