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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林陈纯 彭梓涛 

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起冲突,导致刑案,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违约案,认定涉案物业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构成违约,判决涉案物业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小王是某小区业主,甲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小乙是物业公司维修工,曾因琐事与小王80岁高龄的父亲王某发生肢体冲突,虽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但小乙因此与小王一家产生积怨,并在此后的较长时间里,陆续做出公开场合言语辱骂小王、堵门、故意破坏小王家门口的监控设备等行为。小王无奈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且小乙在派出所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小王一家。其间,小王亦多次向物业公司经理反映纠纷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将小乙调离、保障自家安全。 

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乙与小王在小区内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现场处理后,对小乙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小王则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小王认为,在自家与小乙的长期纠纷中,物业公司未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其员工的不理智行为,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自己遭受损失,遂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违约金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乙与小王一家先后多次发生冲突,虽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但双方仍存在较大矛盾。甲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负有对其员工进行管理的义务,在明知双方存在较深矛盾、业主小王多次反映要求调离小乙的情况下,甲公司仍未合理履行其管理员工的职责,亦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化解双方矛盾、保护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而仅仅是对员工小乙进行通报批评,最终引发刑事案件,故认定甲公司未切实履行自身物业管理职责,向业主小王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构成违约。在综合考虑甲公司的违约程度、小王损失等情况,南山法院依法判令甲公司向小王支付违约金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员工个人与业主发生冲突,作为物业公司,理应从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权益立场出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物业公司仅对其员工进行了通报批评,最终导致双方发生刑事纠纷。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业主的支持,业主的和谐生活也需要物业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但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却纠纷不少。业主、物业公司双方均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积极态度共同建设和促进社区和谐。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强化合规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礼仪等方面的管理培训,及时妥善解决业主诉求,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和管理。作为业主,亦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举措,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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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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