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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吴海棠

“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们,四年了我跟家里人做好了搬出去的准备,从来没想过这个房子居然还能真正属于我。”李某某激动地说。

近日,李某某来到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向该院第四检察部赠送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 公正执法”的锦旗,向为他化解忧虑、秉公办案的检察官们表达谢意,对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表示敬意。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梅某甲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梅某甲以现金及贷款方式支付了房款。某开发公司向梅某甲交付了涉案房屋。期间,梅某甲与某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某银行向梅某甲提供贷款39万元,某开发公司为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梅某甲断供后某银行将梅某甲及某开发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梅某甲及某开发公司向某银行清偿35万余元的贷款及利息。某开发公司遂向某银行支付上述款项。2021年6月,某开发公司将梅某甲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梅某甲向某开发公司腾退房屋。

2023年1月,梅某甲与案外人李某某先后向安宁区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安宁区检察院受理审查后提请兰州市检察院抗诉。承办案件检察官拿到案件后,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调取该案卷宗、询问当事人梅某甲及案外人李某某、启动笔迹鉴定等方式,查明了案情真相。原来,梅某甲的哥哥梅某乙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者,但在梅某甲未明确委托梅某乙开庭的情况,冒充梅某甲的名义委托律师开庭并自行签收法律文书。梅某乙将该涉案房子于4年前出售给案外人李某某,李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搬入居住至今。办案检察官审查中发现法院在双方未约定某开发公司清偿贷款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解除了商品房买卖,遂依法提出了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同年9月14日,兰州市检察院在考虑案外人李某某的情况,经过与法院及某开发公司、梅某甲、李某某多方努力,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考虑到梅某乙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兰州市检察院、兰州市中级法院当庭对梅某乙进行了训诫。梅某乙表示认识自己的错误,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该案的成功解决是兰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认真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第四检察部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精准监督、矛盾化解的办案理念,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同时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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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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