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王家维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很多人在喝酒后心存侥幸觉得才喝了一点应该没事恰恰是这种侥幸心理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险境。
近日,浙江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途撞到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住院,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撞上“醉驾”,两人正所谓“不是醉驾不聚头,自由财富都失了”。
案情回顾
“喝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你知道吗?”
“知道的,我也开了十几年车了。”
“那为什么明知故犯?”
“一时糊涂啊,我以为慢慢开就行,结果酿成大祸。”
时间拉回今年1月30日晚,“嘭”的一声,被告人谭某驱车撞上了对向来的一辆电动车,事情发生后他后悔不已。
当天晚上,谭某驾车去朋友家做客,“我朋友说,他从老家带了点泸州老窖白酒,说要跟我来两杯,酒瘾上头了我就答应了。”怕喝多的谭某先喝了二两白酒后,又喝了一听啤酒,酒足饭饱后驱车离开。
然而回家途中,谭某在一座石桥上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下车后,他看到车主李某一屁股坐在了地上,受了伤起不来,“大哥,我马上给你叫120。”最终,事故造成李某大腿骨折,双方车辆损坏。
“当时我从朋友家出来的时候,朋友劝我不要开车,找个代驾,但我当时没听进去,现在真的很后悔。”谭某吐露,“醉酒驾驶真的不应该,该赔偿的赔偿,该处罚的处罚,我都认。”
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李某当晚也在家中和朋友小聚,聊天聊得正酣不免几杯小酒下肚。喝了三两白酒和三两黄酒后,他未佩戴安全头盔,开着电动车打算去街上买东西,谁知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mg/ml。
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谭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支付了被害人住院医疗费的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但同时具有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轻伤二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最终被海盐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驾车危害多,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不仅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亦要对李某的人身及财物损失按责任进行赔付;同时,李某受伤住院,行动受限,其亦为自己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行为导致的其自身在身体及物质上的损失买单。
广大驾驶人员应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酿成事故,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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