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洪晓君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江某的答辩与其在另案中作为证人的证言严重不符。经查实后,法院最终决定对江某处以5000元罚款,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惩治。
2021年,在福建A建设公司诉厦门B工程公司、厦门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厦门B工程公司有关江某系C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江某作为证人到庭接受询问。
法庭上,江某否认自己挂靠福建A建设公司或借用其资质签订案涉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福建A建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厦门B工程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没有异议。
但细心的法官发现,在2023年同安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原告福建A建设公司诉被告江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江某却自认C工程系福建A建设公司承包后违法转包给他的,并由他实际施工。
面对自己“前言不搭后语”的事实,在法庭的威严下,江某自认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其在2021年作为证人的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
同安法院认为,江某无视司法权威,在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已妨害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江某认错态度较好,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并愿意当场缴纳罚款,法庭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江某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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