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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实习生 袁蓁杉

“对于未成年玩家,被告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5月16日下午,一起未成年人“密室逃脱”游戏时意外受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某娱乐中心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判罚18790.77元。

2022年8月28日下午,原告与同学六人(均为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大众点评”购买了被告提供的名为“逃生之电锯惊魂”的密室逃脱游戏,游戏标注难度为“重度恐怖”,适合玩家为“高级玩家”。同时,原告在游戏前签署了被告提供的《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

游戏期间,为抵御真人NPC进入房间,原告用手撑抵房门过程中意外致手掌骨折,原告立即与工作人员联系,告知受伤事宜,但游戏并未中止。后原告入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1822.92元,后与某娱乐中心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36059.63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结合案情,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四点,即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先签订的免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及其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本案中,原告系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而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2022年6月25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出售的密室逃脱游戏,不仅未按法律规定及《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显著位置,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且未在容易致处于惊恐状态玩家受伤的密室门及墙壁上加装软性保护层,降低意外伤害发生可能性,可见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化协议,相关约定旨在对原告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条件免除被告方的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公告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依据该协议提出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的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本案中,原告作为年满十五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假期与同学结伴在市内游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此次参与重度恐怖密室逃脱游戏事先知情,被告主张原告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秦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结合案情,判定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93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421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790.77元。

法官说法:

密室逃脱作为一种新兴娱乐项目,近几年来发展较为迅速,也颇受青少年欢迎。作为新兴业态,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丰富群众娱乐生活的同时,游戏参与者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江苏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受伤索赔的案件,本案判决旨在准确把握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尤其经营者面对未成年游戏参与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为经营者划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前提和保障范围,引导剧本娱乐行业规范经营,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扎实勤勉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人身损害。

同时,由于现阶段对剧本内容的审查、分级缺乏详尽监督和规范,导致未成年人有可能接触到一些暴力、恐怖、淫秽等不良内容的游戏。通过案件的审理,希望能从司法角度向全社会宣传和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倡导剧本娱乐游戏创作和经营者,提供内容积极向上、益智健康的游戏,传播有益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时代精神、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普及科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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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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