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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徐红喜 蔡万勇 

5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阴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田某山抢劫一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石时态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夏道虎担任审判长。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21日傍晚,非法进入江阴市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勒死并劫走被害人佩戴的一条金色项链。经检测,该项链主要金属元素为镍、铜。2022年11月2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田某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3年3月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相关上诉材料后,决定由石时态,第二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吕梅,检察官助理蔡万勇组成办案组办理该案。受案后,专案组认真细致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审看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上诉人历次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形成了25000余字的阅卷笔录。同时,对自上诉人实施前科犯罪起至今的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进一步厘清上诉人产生犯意和实施犯罪的时间点、全过程,梳理出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补充完善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石时态带领办案组成员赶赴江阴,前往案发现场、上诉人埋藏赃物及租住处等地,与侦查、勘验、鉴定人员深入交流,模拟还原案发现场和作案过程,并前往看守所提讯上诉人田某山,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同时,积极补强证据体系,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了4组9份新证据,不放过任何疑点。

庭审中,夏道虎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听取了上诉人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出的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石时态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田某山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其中,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案发系临时起意的辩护,石时态围绕上诉人“就是冲着金项链去的,也是拿着金项链走的”这一犯罪事实,通过时间轴的梳理,用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举证了上诉人犯意形成、犯意强化、犯意实施、犯意隐瞒的具体过程,证明上诉人谋财害命早有预谋。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行了小结。合议庭指出,鉴于该案是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案情重大,合议庭将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裁判,将另行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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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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