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名犯盗窃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2022年11月18日凌晨2时,未成年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来到琼中县一手机店盗窃手机20部后,又到琼中县一水果店盗窃一部手机及现金若干,盗窃得手后便逃往三亚市。2022年11月19日,被告人洪某某被抓获。琼中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洪某某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洪某某父母在其年幼时便离异,洪某某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洪某某父亲对洪某某的教育成长不上心、不尽心,忙于生计,疏于管教,洪某某十六周岁之前曾有多次盗窃记录,洪某某父亲并未对洪某某认真管教,致使洪某某没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进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该案开庭时,洪某某父亲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庭。主审法官认为,洪某某的父亲并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违反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
2023年5月4日,主办法官通过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派出所寻找到被告人洪某某的父亲,并一同来到被告人洪某某父亲的住所地村委会,向被告人洪某某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
同时,法院联合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派出所及村委会一同向洪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要求洪某某父亲在洪某某服刑期间多与其沟通交流,引导其认真反思,认识自身错误,汲取教训,帮助其服刑期满后顺利融入社会。
下一步,琼中县法院将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工作,优化家庭教育指导方式,让教育与责任不缺位,持续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对监管缺失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尽到监护义务,是“依法带娃”时代全面开启之后司法机关行使国家亲权的应有之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家庭教育令》具有强制效力,如义务履行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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